前 言
本标准是对QB/T 2044-1994《工业用缝纫机GK 型平台式链式线迹缝纫机机头》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B/T 2044-1994。
本标准与QB/T 2044-1994 相比,主要变化有:
——原标准名称改为“工业用缝纫机平台式绷缝缝纫机机头”;
——取消了原标准“术语”内容;
——取消了原标准“分类”内容;
——对原标准“型式”和“基本”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 产品型号表示方法”内容;
——对原标准的“外观质量”增加了“塑料件表面质量”要求;
——对噪声声压级根据不同的转速作了修改,当最高缝纫速度4 000 针/分时,噪声声压级应不大
于83 dB(A);最高缝纫速度5500 针/分时,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85 dB(A)。
——运转性能中的振动位移“不大于500 μm”改为“不大于400 μm”;
——对原标准缝纫试验中的“试验缝纫速度的允差-3%”改为“-1%”;
——增加了“产品标准编号标志”内容。
本标准由新利luck全站
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缝制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宝石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缝纫机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卫平、张敏、阮玲飞。
工业用缝纫机平台式绷缝缝纫机机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台式绷缝缝纫机机头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缝制薄料、中厚料织物,形成400 类或600 类线迹的平台式绷缝缝纫机机头(以下简称“机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dt ISO 2859:1999)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4515-1984 线迹的分类和术语
GB/T 6836-1997 涤纶缝纫线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6469-1996 缝纫机包装
QB/T 1177-1991 工业缝纫机噪声级的测试方法
QB/T 1178-1991 工业缝纫机振动的测试方法
QB/T 1572-1992 缝纫机零件电镀通用技术条件
QB/T 2251-1996 缝纫机型号编制规则
QB/T 2252-1996 缝纫机机头启动转矩测试方法
QB/T 2505-2000 缝纫机零件发黑技术条件
QB/T 2528-2001 缝纫机涂装技术条件
QB/T 2627-2004 工业用缝纫机连续缝纫的试验方法
QB/T 2628-2004 工业用缝纫机层缝缝纫的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型式
本机头为平台式机体,采用针杆挑线、弯针勾线、下送料,形成GB/T 4515-1984 规定的400 类多线链式线迹或600 类覆盖链式线迹。
3.2 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按表1(略)规定。
3.3 产品型号表示方法
按QB/T 2251-1996的规定或按企业在全国缝纫机标准化中心备案登记的编制规定表示。
4 要求
4.1 外观质量
4.1.1 涂装件表面应符合QB/T 2528-2001 中5.1 规定。
4.1.2 机头表面不应有锈斑、污渍。标牌应完整,位置正确,无明显伤痕。
4.1.3 机头外露零部件及螺钉头部应无毛刺。
4.1.4 发黑件表面应符合QB/T 2505-2000 中3.1 规定。
4.1.5 电镀件镀层表面应符合QB/T 1572-1992 中6.1.1 规定。
4.1.6 塑料件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无划伤,无尖棱毛刺。
4.2 机器性能
4.2.1 线迹长度、缝线张力、压脚压力应均能调节。
4.2.2 压脚提升高度应符合表1 的规定。
4.2.3 压脚提升锁住后应起松线作用。
4.2.4 差动牙的差动比应能调节,调节范围应符合表1 的规定。
4.2.5 线迹长度应符合表1 的规定。
4.2.6 缝台及前罩壳启闭应灵活并应自锁。
4.3 缝纫性能
4.3.1 普通缝纫不应断针、断线、跳针、浮线、花针;缝料表面线迹应整齐、均匀。
4.3.2 中厚料缝纫不应断针、断线、跳针、浮线、花针;缝料表面线迹应整齐、均匀。
4.3.3 层缝缝纫不应断针、断线、跳针、浮线、花针;缝料表面线迹应整齐、均匀。
4.3.4 连续缝纫不应断针、断线、跳针、浮线、花针;缝料表面线迹应整齐、均匀。
4.3.5 线辨缝纫应出线畅快,长度应不短于30 mm。
4.4 运转性能
4.4.1 运转噪声
运转噪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最高转速空载运转时,应无异常杂声。
b) 最高缝纫速度4 000 针/分时,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83 dB(A);最高缝纫速度5 500 针/分时,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85 dB(A)。
4.4.2 启动转矩
启动转矩应不大于0.5 N.m。
4.4.3 振动位移
振动位移值应不大于400 μm。
4.4.4 润滑
润滑系统供油和回油应良好。
4.4.5 密封
机头主要接合面、密封面应不渗漏油。
4.5 附件与备件
每台机头配备的附件和备件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装箱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
在光照度为(600±200)lx光线下,检验距离为300 mm,目测判定。
5.2 机器性能
5.2.1 机构调节
线迹长度、缝线张力、压脚压力调节在缝纫性能试验中进行,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手感、目测判定。
5.2.2 压脚提升高度
提升压脚至极限位置,转动主动轮使送料牙低于针板平面,将专用量规放入压脚下目测判定。
5.2.3 压脚提升后松线
提升压脚至极限位置,用专用塞片目测判定夹线板。
5.2.4 差动比
打开缝台,卸下针板,调整送布牙的送料距到2.5 mm(误差不大于±0.10 mm),用百分表测得主送料牙的行程,再将差动扳手调至顺差动最大位置,用百分表测得差动送料牙的行程,差动送料牙的行程除于主送料牙的行程即为顺差动最大差动比;将差动扳手调至逆差动最大位置,用百分表测得差动送料牙的行程,差动送料牙的行程除于主送料牙的行程即为逆差动最小差动比。
5.2.5 线迹长度
在“缝纫性能试验”项目后,按表2 规定用游标卡尺测量10 个连续线迹,取其算术平均值。
5.2.6 缝台及前罩板启闭
缝台及前罩壳启闭灵活,手感判定;在最高缝速时,罩板闭合后自锁,目测判定。
5.3 缝纫性能
5.3.1 试验前的准备
试验前应作下列准备:
a) 将机头外表擦净,清除针板、送料牙、差动牙、弯针以及过线部位的污物。加润滑油后,以最高缝速的80%运转5分钟,按表2规定逐项试验;
b) 缝纫速度用非接触式测速仪测试,试验缝纫速度允差为-1%;
c) 每项试验前允许试缝及调节缝线张力、压脚压力、输线量、差动比和拉料滚轮,正式试验时不应再调节。
5.3.2 普通缝纫
按表2 规定的试验条件,缝纫1 000 mm,试验2 次,目测判定。
5.3.3 中厚料缝纫
按表2 规定的试验条件,缝纫1 000 mm ,试验2 次,目测判定。
5.3.4 层缝缝纫
按QB/T 2628-2004 中5.2b)折叠方式B 和表2 的的规定,缝纫500 mm,缝纫3 次,目测判定。
5.3.5 连续缝纫
连续缝纫试验按下列方法进行:
a) 薄料连续缝纫按QB/T 2627-2004 中5.3.2 和表2 的规定进行试验,目测判定。
b) 中厚料连续缝纫按QB/T 2627-2004 中5.4.2 和表2 的规定进行试验,目测判定。
5.3.6 线辨缝纫
按表2 规定的试验条件,试验2 次,目测判定。
5.4 运转性能
5.4.1 运转噪声
运转噪声试验按下列方法:
a) 异常杂声,耳听法判定;
b) 噪声声压级按QB/T 1177-1991 的规定进行试验。
5.4.2 启动转矩
启动转矩按QB/T 2252-1996 的规定进行试验。
5.4.3 振动位移
振动位移按QB/T 1178-1996 的规定进行试验。
5.4.4 润滑
正常运转时,目测油窗供油和回油。
5.4.5 密封
在“缝纫性能试验”项目后,以最高缝纫速度的90%运转10 s停2 s间隔,连续运转10 min后,用纸擦试针杆、面板、机壳与底座的接合面,目测判定。
5.5 附件与备件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装箱单逐项点数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条件
出厂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压脚下面应附有该机头的连续线迹的缝样,缝样尺寸l×b(120 mm×30 mm)方可出厂。
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产品交货时,收货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验收。
6.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三个月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3 不合格分类及检验分类
不合格分类及检验分类见表3。
6.3 出厂检验规则
6.3.1 样本的抽取
产品以批交货,单位产品为每台机头,样本应从提交检查批中随机抽取。
6.3.2 抽样方案及严格度
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见表4,检验严格度的确定按GB/T 2828.1-2003 中的第9 章的规定执行。
6.3.3 可接收性的确定
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的不合格品数和B、C类的不合格数,分别不大于对应的接收数(Ac),则判该检查批是可接收的。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的不合格品数和B、C类的不合格数有一类不小于对应的拒收数(Re),则判该检查批是不可接收的。
6.3.4 不接收批的处置
不接收批的处置应按GB/T 2828.1-2003 中7.2 规定执行。
6.4 型式检验规则
6.4.1 样本抽取
样本应从本周期制造的并经逐批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抽取,并要保证所得到的样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实际技术水平。
6.4.2 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的一次抽样方案见表5。
6.4.3 型式检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的不合格品数和B、C类的不合格数,分别不大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Ac),则判定该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的不合格品数和B、C类的不合格数有一类不小于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Re),则判定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6.4.4 型式检验后的处置
型式检验后的处置,按GB/T 2829-2002中5.12的规定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机头标志
机头标志应按下列要求:
a) 产品型号;
b) 商标;
c) 制造商名称;
d) 制造日期或编号。
7.1.2 产品标准编号标志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编号。
7.1.3 外包装储运标志
按GB/T 191-2000的规定,应有下列储运标志:
a) 怕雨;
b) 向上;
c) 易碎物品;
d) 堆码层数极限。
7.2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1-1998的规定。
7.3 包装、运输、贮存
按GB/T 16469-199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