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由新利luck全站
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缝制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飞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缝纫机研究所、通宇缝
纫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杰克缝纫机有限公司、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卫平、张敏、叶普昌、段晓峰、邱卫明、陈丽。
本标准首次发布。
工业用缝纫机链式线迹钉钮扣缝纫机机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链式线迹钉钮扣缝纫机机头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链式线迹钉钮扣缝纫机机头(以下简称“机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dt ISO 2859:1999)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406-1993 棉本色布
GB/T 4515-1984 线迹的分类和术语
GB/T 6835-1997 棉缝纫线
GB/T 6836-1997 涤纶缝纫线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6469-1996 缝纫机包装
QB/T 1177-1991 工业缝纫机噪声级的测试方法
QB/T 1178-1991 工业缝纫机振动的测试方法
QB/T 1572-1992 缝纫机零件电镀通用技术条件
QB/T 2251-1996 缝纫机型号编制规则
QB/T 2252-1996 缝纫机机头启动转矩测试方法
QB/T 2505-2000 缝纫机零件发黑技术条件
QB/T 2528-2001 缝纫机涂装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3.1 型式
本机头为悬筒式机体,采用旋钩勾线,针杆挑线,送料板与压脚送料,形成GB/T 4515-1984 规定的101 型链式线迹。
3.2 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
3.3 产品型号表示方法
按QB/T 2251-1996的规定或按企业在全国缝纫机标准化中心备案登记的编制规定表示。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质量
4.1.1 涂装件表面应符合QB/T 2528-2001 中5.1 规定。
4.1.2 机头表面不应有锈斑、污渍。标牌应完整,位置正确,无明显伤痕。
4.1.3 机头外露零部件及螺钉头部应无毛刺。
4.1.4 发黑件表面应符合QB/T 2505-2000 中3.1 规定。
4.1.5 电镀件镀层表面应符合QB/T 1572-1992 中6.1.1 规定。
4.1.6 塑料件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无划伤、尖棱毛刺。
4.2 机器性能
4.2.1 缝线张力、针杆摆动、钮夹夹脚距离、剪线刀位置应能调节。
4.2.2 钮扣夹提升高度应符合表1 规定。
4.2.3 启动装置与抬钮扣夹装置应互锁。
4.2.4 正常运行时,启动应灵活;钉扣结束,针杆应在上针位。
4.2.5 横向、纵向针距调节范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4.3 缝纫性能
4.3.1 普通钉扣不应断针、断线、跳针、浮线、抽散和钮扣破裂。
4.3.2 连续钉扣不应断针、断线和钮扣破裂,跳针、浮线应不大于2%。
4.3.3 钉扣结束应剪断缝线,线头到针孔的长度应不小于60mm;缝料反面的线头应不大于(5~12) mm。
4.4 运转性能
4.4.1 运转噪声
运转噪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最高转速空载运转时,应无异常杂声。
b) 循环运转一个周期,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80 dB(A)。
4.4.2 启动转矩
“コ字型”机头启动转矩应不大于0.25 Nm;“X 字型”机头启动转矩应不大于0.40 Nm。
4.5 附件与备件
每台机头配备的附件和备件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装箱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
在光照度为(600±200)lx光线下,检验距离为300 mm,目测判定。
5.2 机器性能
5.2.1 机构调节
在缝纫性能试验中进行,手感、目测判定。
5.2.2 钮扣夹提升高度
转动上轮,钮扣夹提升至最高位置,放入专用量块,目测判定。
5.2.3 启动与抬钮夹装置互锁
主轴启动和结束或抬起钮夹时,目测判定。
5.2.4 启动灵活针杆上针位
正常运行时,目测判定。
5.2.5 横向及纵向针距调节范围
用白色道林纸固定在钮扣夹下,将相应的针距调到最大或最小,转动5个周期,用精度示值为0.02 mm的游标卡尺测量,取其平均值。
5.3 缝纫性能
5.3.1 试验前的准备
试验前准备应按下列要求:
a) 试验前将机头外表面擦净,清除针板、送料板、梭勾及过线部分的汚物,加润滑油后,以最高缝速的80%运转5min,再按表2规定的试验条件逐项试验;
b) 缝纫速度用非接触式测速仪测试,试验缝纫速度允差为-3%;
c) 每项试验前允许调节压脚压力、缝线张力和送料牙高度并进行试缝,但在正式试验时则不允许再调节。
5.3.2 普通钉扣
按表2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目测判定。
5.3.3 连续钉扣
按表2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目测判定。
5.3.4 剪线
普通钉扣时,线头到针孔长度和缝料背面的线头,用精度示值为0.02 mm 游标卡尺测量;剪断缝线,
目测判定。
5.4 运转性能
5.4.1 运转噪声
运转噪声试验按下列方法;
a) 异常杂声,耳听法判定;
b) 传声器端面轴线应对准针板孔和针板平面成45º夹角,而且通过针杆中心的平面,并垂直于主轴轴线。按图1 所示的位置。
c) 完成一个周期测试,连续测试五次。
d) 根据测试数据分别计算出算术平均值为测量值。
e) 其它按QB/T 1177-1991 中的规定进行试验。
5.4.2 启动转矩
启动转矩试验按下列方法:
a) 拆卸带轮,松开制动叉,拆卸钮夹体调压弹簧;
b) 按QB/T2252-1996的规定进行试验。
5.5 附件与备件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装箱单逐项点数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条件
出厂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压脚下面应附有两粒钮扣的缝样。
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产品交货时,收货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验收。
6.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三个月应周期性进行一次;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3 不合格分类及检验分类
不合格分类及检验分类见表3。
6.3 出厂检验规则
6.3.1 样本的抽取
样本应从提交检查批中随机抽取。
6.3.2 抽样方案及严格度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见表4,检验严格度的确定按GB/T 2828.1-2003中的笫9章的规定执行。
6.3.3 可接收性的确定
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的不合格品数和B、C类的不合格数,分别不大于对应的接收数(Ac),则判该检查批是可接收的。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的不合格品数和B、C类的不合格数,
有一类不小于对应的拒收数(Re),则判该检查批是不可接收的。
6.3.4 不接收批的处置
不接收批的处置应按GB/T 2828.1-2003 中的7.2 规定执行。
6.4 型式检验规则
6.4.1 样本的抽取
样本应从本周期制造的并经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抽取,并要保证所得到的样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制造技术水平。
6.4.2 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的一次抽样方案见表5。
6.4.3 型式检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的的不合格品数和B、C类的不合格数,分别不大于对应的接收数(Ac),则判定该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的不合格品数和B、C类的不合格数,有一类不小于或等于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Re),则判定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6.4.4 型式检验后的处置
型式检验质的处置应按GB/T 2829-2002 中5.12 的规定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机头标志
机头上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型号;
b) 商标;
c) 制造商名称;
d) 制造日期或编号。
7.1.2 产品标准编号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注明执行的标准编号。
7.1.3 外包装储运标志
外包装储运标志按GB/T 191-2000 的规定,应有下列储运标志:
a) 怕雨;
b) 向上;
c) 易碎物品;
d) 准码层数极限。
7.2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1-1998的规定。
7.3 包装、运输、贮存
包装、运输、贮存按GB/T 16469-199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