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25日批准发布了国家强制性电池安全标准《GB 8897.5-2006原电池 第5部分:水溶液电解质电池的安全要求》,该标准将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GB 8897.5-2006是GB(/T)8897《原电池》系列标准的第5部分。GB(/T)8897《原电池》系列标准包括下列5个部分:
—— GB/T 8897.1《原电池 第1部分:总则》
—— GB 8897.2《原电池 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技术要求》
—— GB/T 8897.3《原电池 第3部分:手表电池》
—— GB 8897.4《原电池 第4部分:锂电池的安全要求》
—— GB 8897.5《原电池 第5部分:水溶液电解质电池的安全要求》
GB 8897.5-2006修改采用IEC 60086-5:2005《原电池 第5部分:水溶液电解质电池的安全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电解质为水溶液的原电池,包括非碱性的锌-二氧化锰电池(锌碳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非碱性的锌-空气电池、碱性锌-空气电池以及锌-氧化银电池等。
GB 8897.5-2006规定了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的安全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以保证电池在正常使用以及在可以预见到的误用情况下安全使用。除此之外,本标准还包含了关于电池使用、包装、仓储和运输方面的安全信息和建议,以及供电器具设计人员参考的关于电池舱设计的指南,以帮助以电池作电源的电器具的设计者们了解如何才能大大减少或消除电池故障。
GB 8897.5-2006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我国的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产品必须符合该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为了帮助电池生产企业更好地理解该标准并在2007年5月1日前做好执行GB 8897.5-2006的各项准备工作,全国原电池标委会秘书处将在近期举办GB 8897.5-2006标准宣贯会,由标准主要起草人进行宣贯讲解、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