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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环境标准

查看量:381 作著:2006-11-24 9:00:22     因素: 来原: 时:2006-11-24 【字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5日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HJ/T 311-2006》,代替HJBZ 19-1997。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燃气灶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燃气灶具中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排放浓度、干烟气中CO 浓度、产品的热效率,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低排放燃气灶具》(HJBZ19—1997)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低排放燃气灶具》(HJBZ19—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取消了GB16410《家用燃气灶具》的引用年限;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对GB 16914《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的引用年限;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对GB 1790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的引用;
——在基本要求中取消了GB16410 的引用年限;
——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对产品安全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11 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节能、低排放燃器灶具》(HJBZ19—1997)。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BZ 19-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产品,其中包括:
a. 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 5.23kW(4500kcal/h)的灶。
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
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 规定的烤箱灶。
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 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cl/h)
的燃气饭锅。
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GB/T 16411-1996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GB 16914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 1790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ISO 7996 大气中氮氧化物浓度的测定方法 化学发光法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性能应符合GB 16410 的要求;
3.2 产品安全应符合相应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3.3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4.1 使用不同燃气的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NOx 浓度(标准状态)应符合
下表要求。
4.2 使用不同燃气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CO 浓度( α=1)不得大于300ppm。
4.3 产品的热效率应不小于6O%。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NOx 的要求按GB/T 16411-1996 中 CO 采样方法进行采样,按ISO 7996 中
的规定进行检测;
5.2 技术内容CO 的要求按GB/T 16411-1996 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5.3 技术内容热效率的要求按GB 16410 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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