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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推荐性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橱柜》

查询量:470 写作者:2006-12-15 9:11:09     种类: 渠道: 时期:2006-12-15 【字号:
                                     前   言

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要减少橱柜的生产用料、部件安装和产品安装过程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并强调减少对环境有害物质的使用及厨房家具的可回收性。

本标准参照相关国家强制标准及相关环境类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制定。

本标准对橱柜使用的木质板材、金属、塑料、涂料、胶粘剂、天然石材、人造石材、陶瓷和玻璃提出了要求。本技术要求同时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利用以及包装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国家人造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 □□□□-20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橱柜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橱柜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种台面的橱柜与配件,厨房用灶具和水池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 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15102-94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 18446-2001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气相色谱仪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201-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T220-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ISO 11469:2000      塑料——通用定义与塑料产品标记
HBC17-2003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内照射指数:陶瓷、石材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而得的商。
表示式为:
式中: ── 内照射指数;
── 陶瓷、石材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贝可/千克(Bq·kg-1);
200 ── 仅考虑内照射情况下,本标准规定的陶瓷、石材等材料中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限量,单位为贝可/千克(Bq·kg-1)。
3.2 外照射指数:陶瓷、石材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3.3 放射性比活度:物质中的某种核素放射性活度除以该物质的质量而得的商。
3.4   半数致死浓度(LD50):表示在试验中使一半实验动物(昆虫)致死所需的药剂浓度,一般以mg/kg表示。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生产中所用材料的要求
5.1.1  人造板材的要求
所用人造板材必须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相关要求。
5.1.2   胶粘剂的要求
所用胶粘剂必须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中的水性建筑用胶粘剂的要求。
5.1.3  橱柜台面材料的要求
1)     陶瓷、石材等材料的内照射指数不得大于0.9,外照射指数不得大于1.2;
2)    台面所用材料不会滋生细菌;
3)    台面所用材料的半数致死浓度(LD50)应大于5000mg/kg。
5.1.4  涂料的要求
1)    产品所用的水性涂料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的要求。
2)    产品所用的溶剂型涂料应满足表1的要求。
5.1.5   对塑料的要求
1)    产品中不得使用含氯塑料,不得在塑料中添加含有铅、铬、镉、汞及其化合物、卤代有机化合物或邻苯二甲酸酯的任何物质。
2)  对可回收性的要求:根据ISO 11469标准,50g以上的所有塑料部件必须带有可回收标志,且不得含有可能妨碍塑料回收的其它材料(如木材、金属)。
5.1.6   对产品中质量分数占1%以上的金属的要求(小型金属部件如螺丝钉、铰链和插销等免除下列要求):
1)    对涂层的要求:金属不得使用铬、镍、锡及其化合物进行电镀(气体电镀除外)。
2)    不得使用卤代有机化合物去除油污或进行金属表面处理。
5.1.7   对玻璃的要求
用于厨房家具的玻璃必须易于更换。
5.2  有关材料组成的信息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完整的概述并详细说明:
——所有材料的类型与质量,各种材料占整个产品总质量的百分比;
——所用材料可能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减少或消除危害的方式;
——所用材料可能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以及减少危害的方式;
——产品的清洁方法和维护的说明;
——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所依据的检测标准;
——如果需对其进行组装时,应有图示的组装说明;
——产品中所用材料的信息及对环境有益的回收或处置方式的信息。

6  检验方法
6.1        人造板材中甲醛释放量的要求按照HBC 17-2003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6.2        水性木器漆的要求按照HJ/T201-2005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6.3        溶剂型涂料的检测
1)        有机挥发物VOC的要求按照GB 18581-2001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2)        苯、二甲苯的要求按照GB 18581-2001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3)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的要求按照GB/T 18446-2001中的方法检测;
4)        重金属的要求按照GB 18581-2001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6.4        粘合剂的要求按照HJ/T220-2005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6.5        产品中放射性的要求按照GB 6566-2001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6.6        技术内容中其他指标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6.7        对橱柜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化学品材料按附录A的要求填写化学信息清单。

附录A(规范性附录)声明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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