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luck全站

兰州市政府下发《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

观看量:421 小说作家:2007-1-4 9:25:04     主要来源: 原因: 时间间隔:2007-01-04 【字号:
    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禁止使用、销售和生产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产品。

    《通知》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兰州市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时,应当严格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规定的指标设计。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2007年1月1日起,兰州市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所采购和使用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必须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未能按照标准出具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用水器具,按照该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进行复试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在建工程特别是公共建筑使用用水器具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将不合格用水器具按照合格签字的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2007年1月1日起,兰州市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有关经销、代销单位应当将不符合标准的几类产品彻底清出销售场所。对继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组织检查时双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兰州市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办公与工作场所,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公共场所,由房屋或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在2007年12月底前更换不符合标准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要加强使用节水器具的宣传和政策引导,督促单位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并对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行为进行查处。
相关新闻:
去篇:
下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