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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阅览量:449 我:2007-1-12 9:02:18     原因: 來源: 时刻:2007-01-12 【字号:
                               京质监标发[2006]5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及驻京各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社团组织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标准化领域的科技进步,北京市设立了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现在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工作已经启动。为提高申报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资格
    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含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驻京单位),均可以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2、申报单位必须是标准的主要编制单位。如果专利技术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采用,专利技术的持有者不是标准的参编单位的,也可以独立申报。

二、申报项目条件
    (一)申报项目是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备案的国家标准项目、行业标准项目、地方标准项目,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包括ISO、IEC、ITU及其他认可的国际组织)采纳且已经批准发布为国际标准的项目。
    (二)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规定范围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具体内容请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的“标准化专栏”查询);
    (三)符合《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三、四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内容请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的“标准化专栏”查询)。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表》电子版请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的“标准化专栏”下载);
    (二)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需要备案的,还要提供备案公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标准审查会的评审专家意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
    (六)该标准项目获得其他奖励的证书等材料;
    (七)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材料;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需要提供专利证明;
    (八)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相关资料;
    (九)项目已经发生的经费明细;
    (十)预留银行印鉴
    (十一)《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表》的附件目录中列出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填报要求
    (一)请阅读《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的有关要求,并认真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填报。
    (二)申请书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果一个标准由多个单位共同编制,由主编单位牵头申请。
    (三)申报单位的名称与单位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并与标准发布稿的编制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
    (四)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装订线在左侧,封面装订为纸质。
    (五)申报单位须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或电子邮件),电子版内容须与《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表》内容一致。 
    (六)申报单位如有正在编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请附上一份在编标准目录及内容简介(含电子版),该材料与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分开装订。

五、申报时间
    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3月31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单 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7楼701室
    邮 编:100029
    联系人:李永华、钟锌章
    电 话:010-84611177-5701,84622754
    传 真: 010-84634249
    电子邮箱:lyh@bjtsb.gov.cn; zxz@bjtsb.gov.cn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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