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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

浏览访问量:576 我: 起源:中顾民事法律网 時间:2015-04-20 【字号:

实例分析生意协议书与派遣协议书的相互影响

【案情概要】

    2003年5月26日,某甲印刷厂与某乙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甲印刷厂从乙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 50000元。因为乙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甲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甲印刷厂要求乙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乙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3年7月 26日,新设备运到甲印刷厂。甲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甲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乙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甲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乙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甲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甲印刷厂要求乙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案情疑云】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2)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以法说案】

(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甲印刷厂要求乙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乙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甲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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