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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解读

访问 量:360 编辑: 源于: 时:2015-04-07 【字号:

    新公司法全文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申请注册成功资产管理实缴登记簿表制换成申请注册成功资产管理认缴登记簿表制。
  也就是,除法律、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的方式。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实缴制: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认缴制: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也就是说今后的企业上只显示注册资本金额,不再显示实收资本金额的字样,意味着国家降低了注册登记公司的门槛,凸显出国家鼓励创业、就业的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的股东需要通过公司的章程认缴出资,通过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来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多少依然决定着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的能力。当然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越大,股东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从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了对公司的保护力度。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可以不受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的限制,可以是任意金额。也可以是任意非货币出资。这样的修改也从某种意义上降低了注册登记公司的门槛,适应了国际资本市场的规则。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以外,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认缴出资只需记载于公司章程即可,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有要求的例外是指: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对注册资本有要求的其他公司。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报告。
  1、取消了有限公司额的登记,简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放松了政府的管制,强化了公司的自制。
  2、取消了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规定,这样也就减少了设立公司的费用,避免了开设公司的额外支出。除了注册登记公司所需的基本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有了其他费用。再次体现了国家的政策顺应了国际潮流,为鼓励创业,解决就业问题提供基础保障。
  本轮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弱化了资本的信用,强化资产的信用,对公司资本从事前控制转到事中或事后控制,这一方面适用了国际潮流,但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对监管责任的要求。

二、公司法修改的重大影响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废除了很多政府管制的内容,增强了公司和股东的自治,但是在当前我国信用环境下,公司自治对投资者、债权人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公司成立到公司运作,投资者面临的陷阱明显增多,投资风险明显加大,如在选择投资对象的时候,不能单纯依靠注册资本来判断公司实力的强弱,这需要依靠专业人员的尽职调查来判断公司的真实情况。

在公司自治空间拓展的同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公司成立和运作中日益显现。新《公司法》有很多条款,赋予了公司章程极大的灵活性,章程可以约定红利分配比例,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等等。制作公司章程成为一项极具专业性的工作,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公司章程的个性,所以需要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来尽可能的避免投资风险。

在股东权益方面,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很多权利,股东需要更好的行使这些权益,避免法律风险,作出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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