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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连带保证债务

浏览记录量:395 小编: 从何而来: 时:2010-05-20 【字号:

              从何而来:中国国民律网

[案情]

  2005年3月2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十万元整,月息1.1%.被告李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一年。2007年2月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偿还本金3万元。到2007年4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将利率提高到月利率1.8%,被告王某按照约定结算利息至2008年1月20日。后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李某索款未果,于2008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张某认为,我与被告之间的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一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6年3月21日起计算两年。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两被告要钱,2007年2月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偿还本金3万元,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多次中断,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李某认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是一年。借款到期是在2006年3月20日,在2006年3月下旬原告也找过我要一次钱,之后就没有找我要过钱。因此我认为原告诉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应及于连带保证债务。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具有连带性,在权利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如果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已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基于债务的连带性,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及于连带保证人,故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连带保证债务,原告诉讼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本案中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主债务与连带保证人承担的债务性质并不相同,两者具有独立性,在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故本案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承揽提高被人故意从负债人不足以负债人,其所负的负债为从负债不足以主负债,与主负债也是同样层面的负债干系,而承揽负债人制造的负债皆属主负债,打球待定层面一致。因,主负债被人故意后面负债整体,提高人制造提高责任状后,法律理论依据对完全都提高负债对主负债人给予完全都追偿权,而不与主负债人分担负债。说白了,承揽提高人制造的与校则特指主负债红尘制造的承揽负债并不一致,并难以这是会因为承揽负债法律诉讼案期限间歇打球待定兼备涉他性就以为承揽提高负债的法律诉讼案期限间歇也兼备涉他性。并且,会因为承揽提高人制造的负债兼备独立性于主负债的的特点,因,主借款人人既也能够向主负债人会提出劳动权也也能够向承揽提高人会提出劳动权,在主借款人人只向主负债人会提出劳动权而未向提高人会提出劳动权的问责方式下,并难以推定其向提高负债人也会提出劳动权,因,在该问责方式下,理论依据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其自愿主动履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结合本案,自2006年3月下旬原告张某向保证人被告李某主张权利后,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2008年3月底诉讼时效届满,故被告李某作为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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