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生活解释: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时住的两居室是张先生单位分的,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将房子判给男方,但李女士可以暂时居住。离婚后李女士收养一子和她一起生活,不久,李女士突然病逝。其子要求继续在此房居住,张先生不同意,遂将此房收回。李女士离婚后对房子拥有的就是居住权。由于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她收养之子不能继续住在此房。
按理来说讲解:居往权人对任何人享受其他权的商品房试述其他的配套设施享受有着、运用的豁免权。新设居往权,应该可根据遗书以及遗赠,也应该遵循合约规定。但居往权不得已有偿转让和遗产继承。有时,居往权人应由承当商品房试述其他的配套设施的平时维修成本和物业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制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