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无用合作补充协议,是相对在于于可行合作补充协议在于的,它所指合作补充协议或许已公司设立,但及其违法法律规范、人事部门规范或公益性决策权,于是应被认定为无用。《合作补充协议法》第52条指定,有以下情行之中的,补充协议无用:(l)一人以虚假、胁迫的技术手段定立纸质合同,妨害地方盈利;(2)虚假串通,影响欧洲国家、集体所有或者是三是人利于;(3)以允许方式掩盖了一些违反规定重要性;(4)受损市场经济通用优势;(5)违背社会道德、行政管理标准的二次性要求。借款合同被要确认不存在后,行成下述社会道德结果:(l)能返还婚前财产;(2)折扣率来补偿;(3)陪尝亏损;(4)收归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