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答: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答: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标的改变,数量的变更以及合同担保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变化等,但合同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
答: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其构成要件如下: (l) 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 (2) 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合同法》第 49 条所规定的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即属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答: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l)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l) 返还财产; (2) 折价补偿; (3) 赔偿损失; (4) 收归财产。
答: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名合同以及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无名合同。
答: 《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口头形式以外合同内容的形式,它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答:《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 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l)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支付定金以及其他补救措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法规 [2010]30 号 关于中央企业开展 “ 五五 ” 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全国 “ 五五 ” 普法规划实施以来,中央企业按照普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企业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2010 年是 “ 五五 ” 普法总结验收年。为总结宣传中央企业 “ 五五 ” 普法工作经验,加强对 “ 五五 ” 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 “ 五五 ” 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 周渝波 2009 年 12 月 2 日 同志们: 这次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是一次分析形势、研究问题、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的重要会议。在大家共同努力下,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达到了预期目的,开得非常成功。下面,我对会议作一简要总结,对学习贯彻国资委领导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这次会议的特点和主要收获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特点十分突出。一是国资委领导高度重视。荣融主任为本次会议专门作了重要批示,淑和副主任亲自出席会议,并就 “ 后危机时代 ”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如何深入开展,进一步发挥作用作了重要讲话。委领导的批示和讲话高瞻……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2009 年 11 月 30 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国际经济正进入金融危机后期,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的转型时期,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正处于提升时期所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主要研讨在 “ 后危机时代 ”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如何深入开展并进一步发挥作用的问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要求和目前进展情况,深入探讨新形势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课题和新挑战,明确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努力促进新三年目标的顺利实现。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十分重视,荣融同志专门对这次会议作了重要批示,明确要求中央企业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加快提高中央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2 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31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
( 2006 年 4 月 7 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 号公布 自 2006 年 5 月 7 日起 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
(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 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87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通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